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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条款分析

     

摘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是法律研究和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对于非行政诉讼的案件而言,其受案范围本身并非所有诉讼制度中特有的.行政诉讼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程度,一方面是公权与私权的较量,另一方面是司法与行政的抗争,因此行政诉讼作为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基础性问题,可研究性非常强.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行政诉讼法,是近25年以来的大修,在国家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具有极强的法治化意义.特别是该法第1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引起学者和司法界广泛关注.过去行政诉讼法的运行一直受到行政诉讼理念的影响,司法迁就行政的现实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遵循司法规律,在修改法律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实务重点关注的对象,针对修改的意义和条款本身的分析,探讨公权力行权和公民人权保障的不足,既要肯定法律修正的进步性,又要进行批判性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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