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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义务创制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立法法》修改为视角

         

摘要

新《立法法》第82条第六款对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义务创制立法”进行了限制,此条的加入与《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二款相冲突,导致地方政府在制定创设性的处罚规定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为避免地方政府缺乏“义务创制”依据的尴尬,实现在《立法法》框架之下进行创制立法的目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实践做法是根据上住法的授权制定创制性地方政府规章,但长远之计还是应当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解释或者裁决.适用《立法法》才是当下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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