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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审判程序之检讨

         

摘要

因婚姻无效案件具有争讼性和公益性之特点,在诉讼程序上的制度设计应与普通财产案件和其他身份案件有所区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虽针对婚姻无效案件与其他案件之差异在诉讼程序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但规定零散杂乱,没有形成一套统一明确的可供操作的程序,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将普通案件的程序规则机械适用于婚姻无效案件中,忽视其公益性之特征;抑或简单地直接套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处理,罔顾其争讼性之存在,故明确婚姻无效案件之性质,研讨婚姻无效案件适用之程序,对我国婚姻无效案件审判实践是有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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