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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的理念重构——兼评“信号说”与“节目说”

         

摘要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存在分歧,主要可归为“信号说”与“节目说”之争。“信号说”的信号指广播组织经过处理产生的载体,“节目说”的节目并非指作者的作品,而是指经过广播组织加工、处理的具有较低程度独创性的“节目播出版”。通过法律解释,《罗马公约》倾向于“节目说”,但其表述本身并不符合信号原理。近年来WIPO主持的会议中各国逐渐达成“以信号为基础”的共识,但当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节目流变为信号,其便失去了落入邻接权保护的正当性。应从理论上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内涵为“节目说”,对于“信号说”指向的法益应当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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