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发现与建构

             

摘要

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究竟是"客观事实"抑或是"法律事实",要想拨开这种论争所形成的迷雾,可以循着裁判基础的性质、证明标准与言说范围这一脉络展开.客观事实以实在为基础,以与真相符合为证明标准,以可以审视的客观实在为覆盖范围;法律事实则以认识为基础,以观念之间的融洽为接受标准,以需要理解与阐释的意义领域为适用范围.通过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进行追问,可以发现以往的争议其实是事实本身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事实存在和事实判断)在诉讼领域的体现,是本体与认识、实在与思维这一对立范畴在具体领域的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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