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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还原论、整体论到系统论:环境法学方法立场的省思

         

摘要

当前环境法学秉持何种方法论仍比较混乱。学界存在环境法学还原论与整体论的重大分歧,以致影响环境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原论的优势在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与体系性,能够在价值纷争中保持中立,但它的缺陷在于自下而上的个体主义取向,无法有效关照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需求。从法律的演化理论来看,整体论有其必然性。整体论的本质在于体现生态系统整体性需求价值观的建构,在方法上整体论更加强调多学科交叉,强调对跨学科知识的转移。但整体论同样存在先天的缺陷,即对法律规范性的相对忽视。从卢曼与图依布纳法律系统角度来看,还原论与系统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立场,而是现代法律系统的两种结构取向—功效与功能,两者可视为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即通过功能而达到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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