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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宪”与“不适当”的逻辑关系

     

摘要

我国宪法条款、法律条文中的"违宪"与"不适当"的逻辑关系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相容或者不相容关系。"违宪"与"不适当"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其外延间的逻辑关系应根据"违宪"和"不适当"的具体表现形态,结合其在宪法、法律文本中的不同"相位",作出具体的确定:《宪法》第62条第(十二)项中的"不适当"包含"违宪"之义,而其他宪法、法律条款中的"不适当"因在具体表现形态上(如超越权限、违背比例原则要求等方面)与"违宪"存在部分重合,故此二者间的逻辑关系则为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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