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长白学刊》 >试论对适用违宪的合宪性审查——基于不同违宪类型的分析

试论对适用违宪的合宪性审查——基于不同违宪类型的分析

         

摘要

违宪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违宪宜采用不同的合宪性审查方式。集中式审查方式适合于对表面违宪的审查,而适用违宪则更适宜于采取分散式的审查方式。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下级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但各级法院在实际层面进行着对行政法规的"改写"。这种"改写"正是法院排除适用违宪的法规而代之以符合宪法的规范,在实质上是一种合宪性审查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因此在加强和完善集中式审查程序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适用违宪的审查,需要推进对分散式审查程序的完善,允许法院在裁判中援引宪法,明确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