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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质疑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种种行为都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不尽合理,而且似乎显得多余。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个人的一管之见。 一、实践中很难认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主观目的是在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资本的循环分为三个阶段,即购买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销售阶段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价值,即收回垫支的资本和实现剩余价值。如果为了这个目的,那是无可厚非的,这种行为自然也就不能归结为不正当竞争之列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仅限于这一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反过来推之,如果失去了这个前提,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点,那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应是正当竞争行为了,也是正常的生产资本循环的阶段之一。所以,要判断一种销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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