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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技术秘密案件之处理

     

摘要

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盗窃技术秘密行为的依据是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燃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199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中重申:“对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技术秘密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实践中,对于技术秘密能否成为盗窃对象,一直存在争议。否定说的主要理由为:1、物质财产总是占有一定空间,物质财产中的有些物质(如电力、煤气、天燃气等)只是因没有固定的形态,因此被称为无形物,而技术秘密就其本身来说不占有一定空间,虽然也有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如设计图纸、文字、图表),但这些物质形式只是财产内容的载体,不是财产内容本体;2、人们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某一物质财产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所有人能有效地管理自己的物质财产,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但人们对技术秘密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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