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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完全打破了高层建筑的单一公有制形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从以前实行的福利兼商品型住房制度过渡到完全的住房商品化制度,形成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对高层住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的情况日益增多。尽管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但时至今日我国尚未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门立法。建设部1989年11月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只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进一步在理论上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借鉴各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上的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加快制订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不无益处。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词的表述,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早在1804年制订的《法国民法典》中已有了关于楼层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德国于1951年3月制定了《住宅所有权法》,《瑞士民法典》在修订后于1965年公布施行,该法典中增加了楼层所有权制度的规定。1962年4月日本制订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1983年又进行全面修正,从原来的37条增加到70条。其他国家还有“公寓所有权’、“单元住宅所有权”等称谓,这些表述尽管名称不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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