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专利文献19118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专有部分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徐映雪、邹林华、于大水等。
专有部分—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118篇
占比:99.58%
总计:19198篇
专有部分
-研究学者
- 徐映雪
- 邹林华
- 于大水
- 何云
- 刘崇佐
- 刘彪
- 刘怡昕
- 刘晓云
- 刘树桥
- 刘生敏
- 刘祟佐
- 吴雄伟
- 周群翔
- 周群翔1
- 夏兵
- 姜淑明
- 孙敏
- 尹泓明
- 库里达
- 张娟
- 张明倩
- 张露
- 张龑
- 方博
- 曹军华
- 李味琦
- 李美佳
- 李美荣
- 林全玲
- 林敏
- 林旭霞
- 林清城
- 柴拥霞
- 梁兴来
- 江来
- 汪志刚
- 汪晓谦
- 沈君
- 沈明磊
- 王姗
- 王振光2
- 王枫1
- 王毅纯
- 王粤钦1
- 王贞韶
- 田卫民
- 石佳友
- 程宗璋
- 章法
- 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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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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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A公司申请a建筑物(一栋住宅楼)的首次登记。a建筑物共7层,两个单元,一层4户。在屋顶,顶层每一户均有一个屋顶储物间,只可从顶层特定的一户房屋进入,储物间里不存在其他设施设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应把该储物间面积作为顶层特定房屋的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还是作为共有部分予以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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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方;
刘怡昕;
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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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以来,关于其278条里的“参与表决”这一词语的法律理解,尚未看到权威机构的解读,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参与表决”?何为《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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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且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业主转让房屋时,其基于共同管理约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既有的共同管理约定对继受取得业主权利的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房屋转让人应当协助将其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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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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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区会所通常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专有部分的规定,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不作为小区业主的天然共有部分。然而,开发企业兴建小区会所时通常在规划申报书中以"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等名义申报,且在对外宣传中常以"小区配有会所"等字样吸引购房者。如此,小区业主往往以为小区会所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区会所权属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往往采用实际用途、合同约定、公摊面积、成本分摊、规划申报项目等标准综合判断小区会所权属,但规划项目说与成本分摊说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不宜作为判断会所权属的决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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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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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用日益广泛,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且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内涵及界定不够明晰。而准确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是确保正确进行首次登记、避免后续权属纠纷的基础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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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一)背景。《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投票规则》)自2016年9月实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建立了电子投票系统),在我市首次实现了业主可以采用方便、快捷的电子投票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表决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表决结果真实可信,对保障业主行使表决权、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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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GZ0320190117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穗建规字[2019]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精神,依法保障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权,落实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要求,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保障业主权利,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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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捷1;
王粤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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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7月《法制日报》登载的一则判例,再度触动了笔者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上述思考。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的房屋。从2012年开始,下雨或化雪时,周某家的屋顶就漏水。2016年9月,周某与一家防水建材店签订维修屋顶合同,由建材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维修结束后,周某先行付清了16536元的维修费。随后,周某找到其所在单元的其他住户予以分担,除一层的王某外,其余住户均予以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