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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竞争法立法例之选择

     

摘要

世界各国的竞争法已形成三种立法倒,以美国为代表的松散立法例不适合中国,以德日为代表的分立式立法也已失去选择的价值。中国应该选择一元化立法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实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统一,实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划的统一,实现传统竞争规则与转型社会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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