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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协调机制探索——兼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摘要

监察委员会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转隶了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并对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体制改革应当厘清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诉讼中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权力界限、权力制约等问题,确立律师在监察委员会查办涉嫌反腐案件的介入机制,确保监察委员会在特殊调查程序中能够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体现“依法反腐”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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