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一经济犯罪案例的分析

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一经济犯罪案例的分析

         

摘要

1981年7月,苏某在县城开办了一家木器加工厂。该厂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加工家俱木制品,兼营汽车运输,属个体性质。1984年10月,苏某在某市遇该市民政劳动经济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的业务员覃某。当时服务部已与广东省某公司签定了1100立方米松木的购销合同(货款68万元)。服务部是供方,某公司是需方。这时覃某、黄某(服务部经理)对苏某说:“我们请你帮搞些木材,资金由我们出。事成以后,我们给你10%—20%的利润,如生意失败,就算你帮我们打工,不要你承担责任。”苏某同意。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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