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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

         

摘要

"安乐死"(Futhansic)源自于希腊文,原意是"美丽之死"或"无痛苦死亡"。人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是指医生为减轻垂危病人极度的身体痛苦,而施行积极措施,如注射大剂量麻醉药物等,促使病人提早、无痛苦地死亡的行为。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认可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视为犯罪。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实施的"安乐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条件"是指(1)"安乐死"只适用于现代医学上属于不治之症,濒临死亡边缘,并且病人痛苦已达到目不忍睹的程度;(2)病人嘱托或承诺必须在意识清醒时为之,方为有效;(3)其目的仅为解脱病人死前之痛苦;(4)要由医生鉴定并以痛苦最小的方法由医生执行。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安乐死"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理由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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