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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走公司的无效增资不构成犯罪——从一则案例看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摘要

为提升公司级别,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决定对公司增资。公司增资后,行为人又暗中撤走新增资金并一直以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良好经营至案发,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抽逃出资。撤走资金因不具备犯罪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不以犯罪论处。撤走公司的无效增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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