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民法总则》视阈下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视阈下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民法总则》第八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宪法权利私法化的媒介作用,开辟了一条由宪法规范及其价值共识来评价民事活动的路径.司法适用范围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无效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与违反公序良俗给付型不当得利.判断标准应以行为客体、行为内容与行为所附条件为基础,在行为成立时结合行为时的动机因素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