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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罪生刑,以刑制罪——再论绑架罪法定刑对其法定加重事由解释的反向制约关系

     

摘要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对其两项加重事由更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2009年2月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此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就是问题.同时,该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堪称遗憾.因此,对这两项加重事由如何解读,至今学界仍然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司法实务部门的处理更是各执一词.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因罪生刑,以刑制罪"的解释手段,关注刑事法律规范中绑架罪的法定刑对其具体加重事由的反向制约关系,能句多比较妥善地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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