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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兼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摘要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合同既不是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也不是代物清偿预约,更不是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而是一种不同于让与担保的非典型担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跳过了该种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规定处理办法,缺乏理论上依据.另一方面,其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赋予贷款人优先受偿权,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应当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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