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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摘要

我国的执行救济体系没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因此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缺乏可选的救济方式。学界与实务针对此问题有提出以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进行解决。然而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针对的是程序性违法执行行为,倘若以此思路解决这一困境,难免陷入“程序性审查实体性结果”的困境。尽管最高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若想更好维护债务人的救济权,未来立法有必要考虑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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