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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法制模式及其选择--以利益性争议为关注

     

摘要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有:劳资自决与政府主导两类模式。影响模式选择的客观要素是劳资之间“力的对抗”程度,主观要素是劳动者“法的发动”的偏好。政府主导模式是适应我国当下制度结构的处理模式,未来随着支撑性条件的完备,我国可渐次实现向劳资自决的模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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