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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的不足与完善——以《反垄断法》第七条为例

     

摘要

公用企业涉及民生重点领域,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但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现象较为严重.自2016年起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展开专项执法行动,取得较好成效,但在立法层面,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对公用企业的规制明显不足,难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亟待修改完善.在今后反垄断法的修改中,应当首先明确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立场,其次区分公用企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对其进行分类规制,最后正确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以此推动公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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