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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属性之判断--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启示

     

摘要

证据属性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但是,从程序制度的建构和法学方法论上分析,证据认定的客观化要求证据的关联性构成证据的基本属性.程序的目标之一就是扫清这些真假证据造成的迷雾而达致认识案件真实,所以,进入程序中的诉讼证据可以不是客观的;合法性要求也无法成为证据普适性的属性,它只是表明成文法之方法论意义上间接地与证据属性问题建立意义上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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