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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摘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公共所有权的类型之一,受公法和私法的共同调整.公共所有权是一种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能够使管理规则得以发展的有组织的所有权制度安排,确保群体成员对共有财产平等利用权的所有权制度设置本身,已隐含了公共事务负责者对共同体成员实施内部管理的公共性权力,也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但都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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