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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证据开示路径探析

         

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探索权是《指导意见》赋予检察机关保障制度运行规范性和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真实性的重要权力.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根治我国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职权性逻辑"过分压盖"协商性逻辑"的桎梏,强化辩方协商的参与度和有效性,以提升制度运行公正性并助推落实检察"客观公正"义务.基于认罪认罚制度属性,将证据开示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为证明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实体性证据材料和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影响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两项程序性证据材料,并明确开示的时间、地点、程序以及不当证据开示的制裁措施,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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