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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司法认定中的误区与纠偏——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根源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构成要件性质。“提示违法阻却事由论”的观点矮化了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填补机能,故而应当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定性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宏观层面合宪性解释、中观层面规范保护目的以及微观层面法益属性的确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有关”理应包含部门规章。与此同时,只有当行为既违反前置法的内容,又符合分则空白罪状描述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时,才构成刑法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苛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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