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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之省思

         

摘要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契合检察机关兼具法律监督者与原告的双重身份,但导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配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被告既不相同、也不对等,因而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只有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重新审视环境公益诉讼整体制度设计,采取社会组织主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优先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双向调适方式,并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环保执法机构的衔接机制,回归监督本位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制度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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