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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部分器官系统残疾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于2016 年4 月18 日发布[1],并于2017 年1 月1 日实施。此标准作为司法鉴定领域使用范围最广的人身损伤后残疾鉴定标准,迄今已实施两年。与现行国内同类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比较,《分级》仍然延续国内残疾情形的条款法定原则(共涉及457 条相应规定)和附则及附录同类残疾比照的原则,同时残疾条款涉及的内容覆盖相对更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同时标准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且标准具体条款在运用时也更具可操作性[2]。

著录项

  • 来源
    《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1期|105-110|共6页
  •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医鉴定学;
  • 关键词

    法医学; 创伤和损伤; 器官; 残疾鉴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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