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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捕鱼权与专属经济区制度

         

摘要

根据1958年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领海制度,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专属捕鱼权.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讨论与实践,传统捕鱼权得到了多数沿海国的认可与尊重,即沿海国在其专属渔区或管辖范围内拥有优先权,而其他国家在其国民长期以来惯常捕鱼的区域享有继续捕鱼的权利.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却否定了其他国家的国民在沿海国专属渔区或管辖范围内享有的传统捕鱼权.鉴于传统捕鱼权在专属经济区中的地位,当我国与有关国家进行东、黄海海域划界时,应强调地质、地貌、海岸线的长度、渔业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对渔业资源的公平利用等,特别是经济因素,以争取合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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