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摘要

教育法的独立性并非由部门法特征确认;相反,教育法的独立性确证了教育法能够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教育法的独立性是由教育法的类型化特征确定,该特征为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教育法的核心范畴。在教育法不断发展的阶段,需要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为中心,突出节点性问题研究,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及其体现的教育价值辐射教育法节点性问题与细节性问题,进而构造教育法体系,形成教育法的规范秩序,稳定教育法的规范范围,进而确保教育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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