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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

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的相关规定,为海关和AEO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AEO制度提供重要标准,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构成参与AEO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海关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AEO制度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有关AEO立法呈现出适用主体广泛、程序明晰具体、保障措施健全有力以及在《标准框架》下根据自己需求增加和扩大了AEO的便利措施的趋势。我国在积极倡导贯彻先进立法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分类制度和推进企业认证过程中,应当借鉴欧盟高度重视AEO立法的经验,重视互认工作,确保推行贸易便利措施的最大化及其落实,保障供应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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