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与完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与完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摘要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监察委移交的留置案件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且先行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该规定混淆了刑事拘留的性质、任务,与《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冲突,面临合理性和合法性危机,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准确厘定监察留置及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性质和目的 ,是妥善解决二者衔接的必要前提.应删除先行拘留的规定,由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确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