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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环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

         

摘要

常州“毒地”事件使得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是常州毒地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通过分析常州毒地案中的土地储备行为,可以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过程分为3个具体阶段,各个阶段存在相对应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确定以后,还需要确定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责任所遵循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在土地储备环节,我国应确立无过错和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污染责任终身制原则、非连带责任原则以及污染者适用溯及既往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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