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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摘要

cqvip: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看作是研发人员或使用人员的犯罪工具,不应追究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但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也越来越智能化。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的编程之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时可考虑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并通过增设删除数据、更改程序、永久销毁的刑罚处罚来规制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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