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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然而实践中通过法院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而最终由原告撤回起诉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立法和实践存在矛盾。本文首先明确定义了行政诉讼的概念,并且对行政诉讼调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协调两组概念作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调制制度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检讨;其次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理论可行性以及域外国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从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出发,详细论述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主持者、调解时限、调解效力、调审关系、调解救济等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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