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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摘要

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所不同的是,慈善捐赠特指受赠人为享有“慈善抵扣”的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取决于慈善捐赠的性质和撤销的“法定事由”.行使慈善捐赠撤销权的主体并非只是捐赠入,因撤销权的设立价值不同,可以是捐赠人、捐赠人的债权人、利害关系第三人之一种.捐赠撤销之后捐赠行为无效,捐赠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捐赠者的主观判断、受赠人具体现状和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因素.建议慈善立法进一步完善捐赠财产事前评估制度,建立慈善募捐征信制度,适当限制除斥期间,兼顾慈善捐赠撤销权行使中捐赠人、受赠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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