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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在集体劳动法的身份定位

         

摘要

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既非个别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亦非集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结合网约车司机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国外的理论探索,未来我国可以在不突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网约车司机纳入集体劳动法的保障范畴.即网约车司机虽非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但可以为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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