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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追及效力及其抗辩事由探析

         

摘要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同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在《民法典》中,对“双重善意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休眠期制度”以及第四百零四条形成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的抗辩事由,可简化为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同时,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有各自适用范围:针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而有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针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的反面推理,而动产抵押登记不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最后,更为细致的适用情形还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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