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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制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适应性与对策

     

摘要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做出本应由人类完成的决策,这使得人工智能将面临社会伦理抉择,应以伦理为先导构建人工智能规制体系。至今来看,人工智能是人类设计、经过加工制作出来的产品,人工智能的各种风险也源于其产品缺陷,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制人工智能包括伦理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与结果都要接受人类道德的评判,但人工智能却不会以人类特有思维做出判断。因此,人工智能质量标准应加入社会伦理标准。人工智能伦理缺陷具有独特性,应成为一个独立的产品缺陷类型。人工智能发生侵权的情况,应将设计者也纳入产品责任主体,以督促设计者防范产品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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