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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归责看合同债权体系”的再思考——从“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两种视角出发

     

摘要

传统大陆法系对于合同债权体系的构建是以“债权—债务”模式为主轴的,该模式明确划分债法总则和分则,注重逻辑性的同时也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弊端和不足.为解决此问题,日本学者在深入研究传统大陆法系“债权—债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日本的司法经验和实践提出了全新的“合同构成”概念.我国合同法立法参考借鉴了德国立法模式,因此我国立法上也存在些许不足.基于合同立法技术优化的目标,我国是否也应借鉴日本全新的“合同构成”概念来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修改?应看到,我国合同在立法时不仅有对传统大陆法系的参考亦有对CISG等国际规则的借鉴,由此导致我国的合同立法背景更为复杂,因此,对于“合同构成”模式的引入,也应保持更为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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