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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职能主要由公法规范来承担,这一客观事实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法律规范的研究需要以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为主。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应首先以功能为标准对各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并根据具体功能的要求分别确定归责原则。以功能为标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救济性、惩罚性和预防性等责任形式。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性、惩罚性民事责任形式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形式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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