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下狱死”考

         

摘要

执行死刑的方式分为“公行”和“密行”,在中国古代时期称之为“明刑”和“隐刑”。统治者根据罪犯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地点对死刑犯行刑。既达到了“明刑弼教”的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有身份的贵族的颜面。这一方式在以后的朝代也颇为常用。但是,在有关汉朝的史料记载中,在汉代死刑的刑名中,却没有关于秘密行刑的方式。因此学者们都认为汉朝时期不存在“隐刑”,但是史料中又记载了大量的关于罪犯“下狱死”的资料,其死刑地点不是在公开场所,也就是说许多罪犯是在监狱中死去的,那就意味着汉朝时期执行死刑的方式,很有可能是采取公开场所行刑的“明刑”,兼采取在秘密场所执行的“隐刑”两种形式。本文进行了逐一考察,“下狱死”确实属于“隐刑”范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