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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探讨

         

摘要

中国自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以来 ,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设已有了很大加强 ,但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还亟待完善。应从法律上明文规定 ,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不仅应承担被撤销和被改变的法律责任 ,还应逐步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 ,应负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 ,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于混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选择求偿的原则。对行政不当行为 ,应采取有限制的责任豁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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