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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协同治理:影响因素、协同模式与协同机制——以京津冀区域为例

     

摘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在此发展理念和框架设计下,京津冀三地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整合警务资源,从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化京津冀警务合作。跨域警务协同治理作为警务协同治理的重要类型之一,可理解为两个或多个公安机关,基于对公安利益、公安目标和价值的最优治理绩效的共同追求,共同参与和行动,对警务活动进行治理的过程。长期以来,行政性分权、发展型地方主义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抑制了跨区域警务协同治理的发展,中央政策推动、现实棘手问题与治理资源依赖促进了协同治理的进一步发展。警务协同治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涉及治理环境、治理目标、治理过程、治理资源。在不同的阶段,警务协同治理模式的动力、主体、组织、类型、范围、内容也不同,分为中央主导模式、地方主导模式和多元驱动模式。警务协同治理机制包括利益驱动机制、沟通协商机制、警务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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