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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反思——以最高法提审德发公司涉税案为例

     

摘要

税收征管机关在面临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核定征收。由于该条款“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等概念在税法中的不确定性,以及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过程有较强的主观裁量的特性,容易产生税企之间关于纳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歧。本文以涉税领域经典案例“德发”案为例,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核定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旨在为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核定政策时提供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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