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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虽未被冠以“权利”之称,但学界普遍认为此条旨在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掌控行为单独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而将公民个人信息单独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人格权体系中是拥有理论支撑和现实需求的。但若将《民法总则》第111条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单独确权入典的标志,似有牵强。理由如下:第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并未提及“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第二,条文内容并未涉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后果;第三,现阶段“个人信息权”诉讼程序中责任主体确定以及当事人间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缺乏制度指导。鉴于上述问题,从理论依据和司法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路径选择进行讨论,为《民法分则》中个人信息权的进一步确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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