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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摘要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中排除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公民提起该诉讼有其现实必要性,它是公民环境参与权在诉讼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设置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不能解决环境侵权时侵权行为地的适格公民方可提起诉讼。对于可能发生的多人提起同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可以借鉴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设定其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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