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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其路径完善

         

摘要

在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提出与兴起、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公证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等多重背景下,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有着公证本身的特殊优势和实践发展的支持。为完善公证制度向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转变,应以《公证法》修改为契机,厘清公证员的法律定位、转变公证的责任形式、固定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畅通公证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途径,以期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拓宽公证服务领域,激发公证制度的内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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