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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阻碍与完善路径——基于绿孔雀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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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地方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以实际损害为中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面前早已鞭长莫及。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实际损害这一传统界限,其面向的是更多的尚不明朗的风险行为,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前,扩大环境损害的救济范围,有利于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环境保护理念。但是我国目前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受案率低,办案难的困境。究其原因是在于诉讼思维固化,诉讼程序无法体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点,具体表现在“重大风险”认定不明晰、举证责任分配模糊、预防性执行措施僵化。简单套用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有违环境保护事前预防前瞻性的要求,影响该类诉讼预防性功能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程序阻碍进行剖析,并试图提出完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路径。  本文除绪论外一共有四章:  第一章“提出问题”。以绿孔雀案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即面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缺失和阻碍,应该设计怎样的程序规则,才能实现其预防环境损害的功能?程序阻碍具体表现为启动诉讼的“重大风险”认定不明晰、举证责任分配模糊、预防性执行措施单一僵化。同时通过论证环境问题的自然属性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性功能的有限性,共同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和功能是风险预防,而非损害填补,突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  第二章“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之风险门槛”。本章讨论的是在何种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重大风险”的存在是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依据,因此“重大风险”成为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的门槛。“重大风险”应理解为环境风险,并以危险为限。通过科学制定环境基准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可能性缩限为盖然性,明确“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同时,还应设置可预见损害结果的最低程度为严重和不可逆的。  第三章“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章讨论的是面对尚未明朗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的不明确是该类案件在程序规则上的一大缺失。为了发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有必要与以损害为中心的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区分开来,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适用可以应对更多不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审查被告提供的经审批通过的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尊重行政权,仅限于程序上的审查,不审查其内容。  第四章“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措施”。本章讨论的是采用何种预防性执行措施可达到预防“重大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害之效果的问题。预防性执行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被诉的环境风险不会转变为实际损害。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在诉后能否将判决结果落到实处的问题,也即能否真正实现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效果。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冲突,应设计兼具预防有效性、利益衡量性、灵活多样性的预防性执行措施,以保障实现该类诉讼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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